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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行为危害 | 非法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催生大量黑诊所进行终止妊娠手术,伤害女性身心健康,引发负面连锁反应;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妨害人口良性发展,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
| 相关法律法规 |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而制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及介绍、组织孕妇实施此类行为;各级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按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相关业务须符合规定条件和技术标准,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相应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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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 - 吴某某诉江苏省东台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纠纷案: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为他人施行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其处罚
- 贺某某诉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案:抽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卫生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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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秘生意形式 | 一些孕婴摄影机构推出“胎儿写真”项目,通过赠送“惊喜小礼物”(如“蓝粉”礼物指代男女)的方式暗示胎儿性别,实质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
| 社会现象分析 | - 提高生育率不应简单堵住女性终止妊娠的路,而应解决育儿成本高、女性就业歧视等实际问题,强制生育会引发社会矛盾和家庭悲剧,违背医学伦理
- 部分医院为规避“性别选择性堕胎”风险,可能出现“一刀切”的“懒政思维”,损害女性合法权益,暴露管理水平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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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病残儿再生育规定 |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当事人有异议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 -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安全、有效,符合规定质量技术标准
-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推广应用
-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和合作项目,需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内容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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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解释:- “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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