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相关内容 |
|---|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相关情况 | - 公布时间:2016年3月28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
- 施行时间:2016年5月1日
-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
- 目的: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监管职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等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情况 | - 修订情况: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 总则要点: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妇女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消除对妇女歧视,保护妇女特殊权益;坚持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
| 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规定解读 | - 非医学需要定义: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的情况
- 违法后果:利用超声或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本人承担不良后果
- 医院规定示例:禁止各科室使用超声诊断等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医学上确有需要除外);诊断伴性遗传性疾病需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病残儿鉴定组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并出具医学诊断意见,妊娠妇女凭此到指定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相关科室设置禁止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志;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出具虚假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需要的各种证明
|
| 婚前医学检查相关规定 | - 检查疾病范围: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 检查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 医学意见: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提出暂缓结婚意见;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说明情况并提出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后可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 异议处理: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 结婚登记要求:男女双方应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 地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合理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交费困难人员给予减免
|
| 对医院“土政策”的分析 | - 问题表现: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偷换概念成“禁止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省略“”定语,扩大打击面;自创“13周”时间节点,既无法律依据,也缺乏医学常识,属于医院单方面霸王条款
- 与政策关系:提倡“优化生育政策”鼓励生育,但不是通过限制甚至禁止堕胎实现,提高生育率应从提高生育意愿入手
|
| 胎儿性别鉴定性质 | 不属于医疗行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的行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有限定,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律法规规定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外,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注:
1. 伴性遗传病:是指致病基因位于性染色体上,其遗传方式与性别相关联的一类遗传病。
2. 法定生育条件:通常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要求,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
3. 长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等,能在较长时间内起到避孕作用的方法。
4. 结扎手术:包括男性输精管结扎和女性输卵管结扎,是一种性的避孕方法。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