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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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处罚 |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包括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适用此处罚。 |
| 法律规定严禁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 |
| 男女平等及妇女权益保障 | 男女平等是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
| 胎儿性别鉴定性质 | 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属于医疗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工作实际,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 试管婴儿性别选择规定 | 在我国除医学需要外,试管婴儿不可以。试管婴儿技术主要用于帮助不孕不育夫妇实现生育梦想。若夫妻一方患有与性别有关的遗传性疾病,可在胚胎植入前进行性别筛选以阻断遗传因素传递,但需要有医学指征。 |
| 组织介绍鉴定的违法性 | 组织、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行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会催生大量非法人工终止妊娠,严重践踏生命,摧残孕妇身心;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妨害人口良性发展,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概况 | 1998年11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的是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等。 |
解释说明:-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没有基于医学上的必要性,如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等情况,而单纯为了知晓胎儿性别进行的鉴定行为。- 人工终止妊娠:在没有医学必要的情况下,根据胎儿性别选择是否终止妊娠的行为。- 试管婴儿:分别将卵子与精子取出后,置于试管内使其受精,再将受精卵移植回母体子宫内发育成胎儿的过程,涉及多个科学领域交叉融合,主要用于解决生育障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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