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内容 |
|---|---|
| 法律规定 | 我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在特定医疗情况(如预防某些遗传性疾病等)下,经严格审批程序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才能进行。 |
| 行为界定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相关鉴定和终止妊娠以外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 部门职责 |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
| 医疗行为判定 | 胎儿性别鉴定不属于医疗行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我国法律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规定,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 隐秘违规行为 | 一些孕婴摄影机构推出“胎儿写真”项目,暗中传递胎儿的性别信息。拍照后送“蓝粉”礼物指代男女,顾客可在拍照过程中获知包括胎儿性别在内的信息。 |
| 法律责任 | 如果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等。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原文未详细提及)。 |
| 地方规定 |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规定》于2004年11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
| 普法宣传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开展普法微课堂,强调我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组织、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同样违法,此类行为会催生大量非法人工终止妊娠,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
术语解释:-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除了因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特定医疗情况之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 人工终止妊娠:指基于非医学原因,根据胎儿性别选择是否终止妊娠的行为。- 伴性遗传病:是指致病基因位于性染色体上,其遗传方式与性别相关联的一类遗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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