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主题 | 具体法律规定 | 法律依据 | 违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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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胎儿性别鉴定 |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医学诊断胎儿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方可申请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妇女权益保障 | 男女平等是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坚持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 《妇女权益保障法》条、第二条、第三条 | - |
| 是违法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其法律效力是无效的。即使签订了相关的合同,或者达成合意的,也是无效的,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受法律保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其目的须为医疗服务性质,且需遵守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道德伦理原则与相关法律的要求。严禁任何形式的配子、合子、胚胎的买卖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也被明令禁止实施所有类型的技术。 | 《民法典》第八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托育机构违规 |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 - | 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原文未提及上限) |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 - |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原文未提及具体处罚) |
| 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 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 | - |
术语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