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法规名称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 法规公布及施行时间 | 2016年3月28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 法规制定目的 | 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
| 法规制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 |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定义 | 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 法规禁止行为 | 1.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2.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 监管部门职责 | 1.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
|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 1. 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2.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3. 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
| 社会现象 | 一些摄影机构以“胎儿摄影”为名,面向孕妇推出所谓“四维、五维彩超胎儿写真”项目,在使用超声诊断设备检查后,通过赠送“惊喜小礼物”的方式来暗示“胎儿性别” |
| 超声诊断设备相关情况 | 用于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的超声诊断设备基本都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没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法直接购买到这些设备 |
| 调查关注点 | 用于胎儿性别鉴定的超声诊断设备为何会出现在非医疗机构 |
备注: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是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严重影响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和人口均衡发展。摄影机构以暗示胎儿性别的方式开展业务,可能存在违规使用医疗器械以及违反法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嫌疑。

术语解释:-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不是基于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必要原因而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人工终止妊娠:指非因医学原因,根据胎儿性别选择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