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主题 | 具体内容 | 法律规定 | 违规后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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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权益保障法解读 - 生育权 | 妇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行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应征得妇女本人同意,意见不一致时尊重妇女意愿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 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帮助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构成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此规定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自主决定权和生命健康权 |
| 妇女权益保障法解读 - 性骚扰 |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 - | 明确了性骚扰的界定和妇女的维权途径 |
|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法律规定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目的是维护人口性别平衡,保障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 | 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 | 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组织、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属违法行为 |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需经严格审批程序,符合特定医疗情况及相关规定和标准 |
| 摄影机构“胎儿摄影”问题 | 一些摄影机构以“胎儿摄影”为名,通过赠送“惊喜小礼物”暗示胎儿性别,实质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双非”) | 这种行为违反法律,属“顶风作案”,会被依法依规处理 | 此类行为冲击出生人口性别比,影响社会可持续发展 |
| 胎儿性别鉴定是否为医疗行为 | 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属于医疗行为,是违法行为 | 《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规定,除特定情形(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律法规规定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外,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 | 有助于明确胎儿性别鉴定的法律性质 |
| 行政部门监管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 相关规定(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 | 通过行政监管保障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 |
术语解释:-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在没有医学必要性(如预防遗传性疾病等)的情况下,对胎儿性别进行鉴定的行为。- 的人工终止妊娠:指基于胎儿性别的选择,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在特定医疗情况下,如预防某些遗传性疾病等,经严格审批程序后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