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详情 |
|---|---|
| 规定名称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 公布时间 | 2016年3月28日 |
| 施行时间 | 2016年5月1日 |
| 公布部门 |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 制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 |
| 目的 | 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
| 非医学需要的定义 | 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 禁止行为 | 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2.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 监管机制 |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
| 管理制度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
|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 1. 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2.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3. 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
备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是被严格禁止的行为。因此,所谓“天津试管生男孩比较好的医院”这种表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实际的医疗操作中,医院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选择。同时,对于伴性遗传病等医学情况,需要严格按照医学流程和法律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相关操作。
术语解释:-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为了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而采取的一项具有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决策和基本准则,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伴性遗传病:是指致病基因位于性染色体上,其遗传方式与性别相关联的一类遗传病。例如红绿色盲、血友病等,这类疾病的遗传与性别有明显的关联,某些性别可能更容易患病或携带致病基因。- 胎儿性别鉴定:是指通过医学技术手段来确定胎儿的性别,常见的方法有超声检查、染色体分析等。- 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孕妇或相关人员基于非医学原因,选择终止特定性别的胎儿妊娠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