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技术为无数家庭带来希望的伴随的胎儿畸形风险也引发了复杂的法律归责争议。这一问题横跨医学、法学及领域,其责任认定需综合考量技术局限性、医疗过错边界及患者知情权保障等多重维度。当前司法实践中,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不存在统一答案,而是基于个案中技术操作合规性、风险告知充分性及损害因果关联性的三重审查。随着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普及,厘清责任边界既关乎个体权益救济,也影响技术发展的法律环境。
医疗过错是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在试管婴儿畸形案件中,法院重点审查医院是否违反技术操作规范:例如胚胎筛选时未检测出已知致病基因、移植操作不当导致胚胎物理损伤,或孕期监测遗漏胎儿发育异常等过失。安徽省某生殖中心因胚胎编号管理混乱导致移植错误,被判赔偿64万元,即典型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技术固有风险不必然归责医院。医学界公认试管婴儿技术的畸形率与自然妊娠无统计学差异,先天缺陷可能源于不可控的遗传变异或母体环境因素。若医院已严格执行基因筛查流程(如PGS/PGD技术)、操作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且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即使出现畸形后果,亦不构成法律责任。法律仅要求医院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非确保成功。
技术实施需遵循全程审慎原则。从规范看,医院的责任贯穿生殖治疗全链条:
芜湖某医院因未取得辅助生殖资质擅自开展试管婴儿手术,被认定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构成系统性过错。
患者自主决策权的保障义务。责任不仅体现于技术操作,更要求医院充分告知风险。包括畸形可能性、多胎妊娠风险、减胎术必要性等关键信息,确保患者在知情前提下签署同意书。实践中,若同意书仅笼统提及“不保证胎儿健康”而未明确畸形风险概率,可能被认定告知不充分,削弱其法律免责效力。
格式化同意书的司法局限性。尽管医院普遍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但其法律效力并非。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医院需就“技术失败或畸形风险”等免责条款履行显著提示义务。如芜湖某案中,医院在同意书中声明“宫外孕等并发症概不负责”,但因未针对性说明该风险与操作技术的关联性,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动态告知的强制性要求。高法判例明确,知情同意非一次性行为。若孕期检查发现胎儿异常,医院需及时告知后续风险及干预方案。例如在发现多胎妊娠时,未建议减胎或未说明减胎可能导致保留胎儿畸形的风险,均可能构成告知过失。知情同意本质是持续对话过程,而非术前签字的形式化程序。
技术局限性与过错边界的争议。基因突变类畸形案件存在特殊归责障碍:
其一,当前技术无法检出所有基因变异,尤其对新发突变(de novo mutation)的识别率有限;
其二,突变可能源自父母未被激活的隐性遗传,医院筛查时难以追溯。

在此类诉讼中,若医院证明采用的基因检测技术符合行业标准(如使用全外显子测序),且操作流程无瑕疵,即可能免除责任。
潜在责任的例外情形。当医院存在两类疏失时,仍需担责:
一是未对已知家族遗传病(如脊肌萎缩症)进行针对性胚胎筛选;
二是未告知父母可通过三代试管婴儿技术(PGT-M)阻断特定遗传病,侵犯患者生育选择权。此时过错并非直接导致基因突变,而是剥夺了患者避免生育畸形儿的可能性。
患方举证难的现实困境。试管婴儿技术涉及胚胎实验室操作、冷冻复苏等多环节,患方难以获取原始记录证明操作过失。如安徽胚胎移植错误案中,医院辩称“胚胎编号重复属技术常态”,患方需借助第三方鉴定证明管理漏洞与错误移植存在高度盖然性。近年部分法院尝试“举证责任缓和”,要求医院自证关键操作合规(如胚胎匹配记录、培养液成分报告)。
多因一果的司法裁判逻辑。畸形成因的复杂性导致因果关系认定困难。某案例中患儿确诊唐氏综合征,医院虽未建议产前羊水穿刺,但基因检测显示突变来源于父方新发变异。法院终裁定:医院未建议穿刺的过失剥夺了终止妊娠机会,应承担部分责任;但畸形主因系遗传变异,故赔偿比例降至30。此类裁决体现“比例因果关系”的裁判趋势。
过错推定在无资质医院的适用。明确实施辅助生殖技术需经行政审批(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五条)。未获批准机构开展试管婴儿手术即属违法,若后续出现畸形,法院可直接推定过错成立。芜湖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即便手术操作本身无瑕疵,资质缺失本身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此裁判规则强化了行政监管与民事责任的联动。
精神损害赔偿的谨慎支持。当前司法实践对畸形儿父母的精神损害诉求呈分化态势:
值得注意的是,某判例将抚养非亲生子女的痛苦纳入精神损害范畴,突破传统人身侵权框架。
强化技术操作的过程监管。建议建立生殖材料全程溯源系统,要求医院完整记录胚胎编号、操作人员、环境参数等数据,保存期不少于20年。同时推广单胚胎移植(SET)降低多胎率,从源头减少减胎术引发的畸形争议。
构建特别救济机制。借鉴法国生物法经验,推动设立辅助生殖保险基金,对无过错但发生严重畸形的家庭补偿部分医疗抚养费。基金来源可从技术服务费中按比例提取,实现风险社会化分担。应将心理咨询纳入术后保障体系,缓解患者心理创伤。
试管婴儿畸形事件中的医院责任认定本质是平衡技术创新与患者权益保护的过程。当前法律实践已形成基本框架:即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知情同意为关键,因果关系为杠杆。然而面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风险,现有制度仍显不足。未来需着力于三方面:
1. 制定专项技术规范,明确各环节操作标准与过错认定细则;
2. 完善强制保险制度,建立“无过错补偿”救济渠道;
3. 设立全国生殖并发症数据库,为因果关系鉴定提供循证依据。
唯有通过法律、与技术的持续对话,才能在保障生育权与规范医疗行为之间构筑动态平衡的治理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