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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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相关规定 |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目的是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与人口均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制定。
- 明确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定义,即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的情况外的相关行为。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介绍、组织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查处、执业准入与监管、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等工作。
-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规定:
-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漏有关信息。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性别选择。
- 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保存。
- 应对实施人员进行医学业务和伦理学知识培训。
- 卫生部指定卫生技术评估机构对开展该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质量监测和定期评估,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
- 其他相关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
-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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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及违法性 |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会催生大量非法人工终止妊娠,严重践踏生命,摧残孕妇的身心。
- 会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妨害人口良性发展,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 组织、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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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管理制度 | - 认真落实“两非”相关文件要求,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公开举报电话。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不得开展相关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 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
- 本院所有职工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严禁介绍、要求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纳入科室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科主任为责任人,违反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外,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本院授权的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报医务处,由医务处上报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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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修订亮点 | - 生育手术需经妇女本人同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 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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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误解读分析 | - 一些医院存在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偷换概念成“禁止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省略“”核心定语,扩大打击面。
- 自创“13周”时间节点,既无法律依据,也缺乏医学常识,属于医院单方面霸王条款。
- 提倡“优化生育政策”,鼓励生育,但不是通过限制甚至禁止堕胎来实现,而应从提高生育意愿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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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法律相关 | - 《民法典之人格权编》: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 《妇女权益保障法》: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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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解释: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相关行为。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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