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具体内容 | 详细说明 |
|---|---|---|
| 胎儿性别鉴定性质 | 是否为医疗行为 | 不属于医疗行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的行为。 |
| 合法终止妊娠情形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
| 相关法律规定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关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1. 目的: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2. 定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3. 禁止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4. 监管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立法目的 |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
| 基本国策 |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实行计划生育是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
| 工作开展方式 |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 |
| 执法要求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 |
| 领导职责 |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 部门职责 |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 法律责任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 |
| 试管婴儿性别选择 | 能否 | 不能,虽然第三代试管婴儿可以选择胚胎,但我国法律是严禁非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的。 |
| 适用条件 | 只有父母双方被证实无法怀孕或患严重性遗传病的情况下,才能尝试进行试管婴儿培养。 | |
| 技术目的 | 该技术是为了优生优育,避免出生缺陷,是为了某些不易怀孕的夫妇服务。进行试管培育前,女方需满足存在各种因素导致的卵子和精子无法受精,输卵管不通或者功能障碍;排卵障碍;子宫内膜异位症等条件;男方需患有少、弱、畸精子症;不明原因的不育或免疫性不孕等。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立法目的 |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 基本国策 | 男女平等是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 |
| 工作机制 | 坚持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次修正,2021年8月20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关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于2016年3月28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术语解释:-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医学上有必要的情况外,因个人对胎儿性别的偏好而进行的人工终止妊娠。- 试管婴儿:是指采用人工方法让卵细胞和精子在体外受精,并进行早期胚胎发育,然后移植到母体子宫内发育而诞生的婴儿。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可以在胚胎移植前,对胚胎进行遗传学诊断,筛选出健康的胚胎进行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