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信息维度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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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违规现象 | 部分摄影机构以“胎儿摄影”为名,面向孕妇推出“四维、五维彩超胎儿写真”项目,使用超声诊断设备检查后,通过赠送“惊喜小礼物”暗示“胎儿性别”,这属于“双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 |
| 整治现状 | 两年前就有媒体报道类似现象,相关部门也有联合执法活动,但此类“生意”隐蔽性强,整治有客观难度,容易出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局面。 |
| 法律规定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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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鉴定情况 |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在特定医疗情况下,如预防某些遗传性疾病等,经严格审批程序后进行的,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
| 其他违法情况 | 一些民间的所谓“看男女”行为,如通过迷信或未经科学验证的方式判断胎儿性别,以及组织、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
| 违法后果 | 如果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将面临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等,如罚款、行政拘留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进行此类鉴定,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
| 法律目的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为了维护人口性别平衡,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性别偏好导致的选择性生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维护人口结构的平衡和社会的公平,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序良俗。 |
| 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
术语解释:
备注:在我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明确违法的行为,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应触犯法律红线。而合肥三代试管男孩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法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选择。所谓的“排名前十位名单”如果涉及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等违法内容也是不合法且不存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