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据工作场所温度判定
辽宁丹东写字楼上班人员是否享有高温津贴,取决于用人单位能否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若无法满足这一条件,则劳动者可依法获得高温津贴。
一、高温津贴发放核心条件
- 温度阈值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35℃以上露天工作,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必须发放高温津贴。 - 适用范围
覆盖辽宁省内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作地点是否为写字楼无关,仅以实际工作环境温度为判定标准。
二、丹东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 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且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 发放时间
每年7月、8月、9月,共3个月。若劳动者当月未全勤或临时从事高温作业,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计算公式:200元÷当月应出勤天数×实际高温作业天数)。
三、不同工作场景对比表
场景 | 温度条件 | 是否发放高温津贴 | 法律依据 |
---|---|---|---|
露天作业(如建筑、环卫) | 日最高气温≥35℃ | 是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无空调写字楼 | 工作场所温度≥33℃ | 是 | 辽人社发〔2014〕16号 |
有空调写字楼 | 工作场所温度<33℃ | 否 | 同上 |
室内高温车间 | 无法降温至33℃以下 | 是 | 同上 |
四、用人单位责任与劳动者权益
- 用人单位义务
- 高温天气需合理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40℃时停止室外露天作业;37℃-40℃时室外作业累计不超过6小时,且避开气温最高时段(12:00-15:00)。
- 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降低劳动者工资,或因高温缩短工作时间扣减薪酬。
- 特殊群体保护
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在35℃以上露天作业或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法定权益,用人单位需严格按标准执行。劳动者若发现权益受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