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以上(室外露天)、33℃以上(室内未降温)
上海市高温津贴发放的温度标准为: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不含 33℃)时,用人单位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 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标准为每人每月 300 元,纳入工资总额,且不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一、发放条件
- 室外作业
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室外露天岗位工作,无论实际气温如何,只要在 6 月至 9 月期间,均需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即使当月无高温天气或劳动者仅部分时间从事露天作业,只要岗位性质属于露天作业,就符合发放条件。
- 室内作业
对于室内工作场所,若用人单位未能通过安装空调、风扇等有效措施将温度控制在 33℃以下(不含 33℃),则需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判断标准以工作场所实际温度为准,与室外气温无关。
- 特殊工作环境界定
对于 "半露天" 岗位或工作场所性质难以确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若岗位职责表明必要时需露天工作,员工的高温津贴请求通常会得到支持。
二、发放标准细则
- 发放时段
高温津贴发放时间固定为每年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共计 4 个月,与实际高温天数无关。即使期间出现持续低温或阴雨天气,只要符合发放条件,用人单位仍需足额发放。
- 补贴金额
上海市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 元,为全国较高水平。该标准为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发放额度,但不得低于此标准。
- 发放形式与要求
高温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实物替代。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仍需继续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
- 特殊情况下的折算方法
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职工的高温津贴,可按月平均工作日 21.75 天折算。例如,某员工 7 月实际出勤 5 天,其高温津贴为 300÷21.75×5≈68.97 元。
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具体计算方法,但应明确统一,并与病事假工资、加班工资等支付办法相衔接。
三、高温作业特殊保护规定
- 工作时间限制
日最高气温达到 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小时,且不得安排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 3 小时内作业。
- 特殊人群保护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怀孕女职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在温度 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 争议处理
若工作场所未安装空调,企业需承担温度达标的举证责任;若企业能证明已安装降温设备,则由劳动者证明工作场所温度高于 33℃。劳动者对高温津贴发放有异议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地区 | 室外作业温度标准 | 室内作业温度标准 | 月补贴标准 | 发放月份 |
上海 | 露天作业,无温度限制 | ≥33℃(未有效降温) | 300 元 | 6-9 月(4 个月) |
江苏 | 35℃以上高温天气 | ≥33℃(未有效降温) | 300 元 | 6-9 月(4 个月) |
北京 | 35℃以上高温天气 | ≥33℃(未有效降温) | 不低于 180 元 | 6-8 月(3 个月) |
华南某省 | 35℃以上高温天气 | ≥33℃(未有效降温) | 150-200 元 | 4-10 月(7 个月) |
上海市高温津贴政策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合法权益,其发放条件明确以工作场所性质和实际温度为依据,与当月气温无关。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 6 月至 9 月的发放规定,按每月 300 元标准足额支付,同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合理调整高温作业时间,特别是加强对未成年工和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劳动者如遇权益受损情况,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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