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工资的一部分,但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吉林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的特殊岗位津贴,但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范围。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发放,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等其他形式充抵。
一、高温津贴的法律定义与政策依据
法律定义
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支付的岗位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吉林省相关政策,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发或替代。政策依据
吉林省在《关于发布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但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且企业须在成本中列支。该政策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等。
二、吉林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与适用范围
发放标准
吉林省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计3个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在此期间可按月领取,若当月未能全部出勤,则按实际从事高温作业天数折算发放。适用范围
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具体条件为: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或无法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
三、高温津贴与最低工资、工资总额的关系
与最低工资的关系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即用人单位不得将高温津贴视为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手段。与工资总额的关系
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总额。高温津贴作为法定津贴,必须纳入工资总额,并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高温津贴作为工资组成部分的法律属性。
高温津贴与最低工资、防暑降温费对比表
项目 | 高温津贴 | 最低工资 | 防暑降温费 |
---|---|---|---|
法律性质 | 工资组成部分 | 最低劳动报酬 | 福利性质 |
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 是 | 是 | 否 |
是否计入最低工资 | 否 | 是 | 否 |
发放条件 | 高温作业 | 法定正常劳动 | 企业自主决定 |
发放标准 | 吉林省200元/月 | 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 | 无统一标准 |
是否可实物替代 | 不可 | 不可 | 可 |
税务处理 | 税前扣除 | 税前扣除 | 福利费,税前限额扣除 |
四、高温津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高温津贴作为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企业发放时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劳动者个人取得的高温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应将高温津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作为工资支出进行成本核算。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为人工成本,不得以福利费或其他名义列支。
五、高温津贴发放的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 高温津贴是否必须发放?
是,只要劳动者符合高温作业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发放,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理由拒付。 - 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有何区别?
高温津贴是工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防暑降温费属福利性质,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及标准。
- 高温津贴是否必须发放?
注意事项
- 用人单位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实物充抵高温津贴。
- 劳动者因事假、旷工等未提供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举报。
吉林高温津贴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替代。正确认识高温津贴的法律属性与发放规则,有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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