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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生育二孩的女职工依法享有哺乳假权益,具体政策依据国家及浙江省相关规定执行。
一、哺乳假核心政策
每日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在婴儿未满1周岁期间,用人单位需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均算作劳动时间,工资照发。延长哺乳假申请
产假期满后,若女职工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享受6个月哺乳假(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情况已调整,当前政策不再以是否独生子女作为唯一条件,具体以单位规定为准),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0% 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及工龄计算。
二、二孩与一孩哺乳假对比
项目 | 一孩哺乳假 | 二孩哺乳假 |
---|---|---|
每日哺乳时间 | 1小时(多胞胎每多1孩+1小时) | 1小时(多胞胎每多1孩+1小时) |
延长哺乳假期限 | 6个月(需申请并经单位批准) | 6个月(需申请并经单位批准) |
工资待遇 | 不低于本人工资80% | 不低于本人工资80% |
独生子女证关联 | 原政策需提供,现政策已调整 | 无需提供,与子女数量无关 |
三、权益保障与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
需提供婴儿出生证明,延长哺乳假需额外提交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争议解决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障哺乳假权益,女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
四、关联假期政策
- 产假:生育二孩可享受188天产假(含国家规定98天+浙江省奖励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1孩增加15天。
- 育儿假: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照发。
绍兴市对二孩哺乳假的规定与国家及浙江省政策一致,旨在保障女职工产后恢复及婴幼儿健康成长。建议女职工提前与用人单位沟通,按流程申请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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