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 元 / 月
在山西临汾,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包括 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不包括 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240 元 ,发放时间为每年 6 月、7 月、8 月这三个月。
一、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 室外露天作业情况:当出现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的高温天气时,在此条件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有资格获得高温津贴。例如,建筑工人在炎热的户外进行高楼搭建工作、环卫工人在烈日下清扫街道、快递员在高温中穿梭于大街小巷派送包裹等,只要符合上述温度条件下的露天作业,就应享有高温津贴。
- 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情况:对于在室内工作的劳动者,若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不包括 33℃),同样应当发放高温津贴。比如一些工厂车间,由于设备运行产生大量热量,即便安装了风扇等简单降温设备,但室内温度仍长时间高于 33℃,在这样环境下工作的工人就满足领取条件;还有厨房环境,厨师们在炉灶旁工作,即使有抽风设备,厨房整体温度常常也难以降到 33℃以下,他们也应获得高温津贴 。
- 特殊情况说明:
- 若劳动者一部分工作时间在高温环境下,一部分不在,那么按其实际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时间,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符合上述高温条件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人每小时不低于 3 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发放形式与工资关联
- 发放形式: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这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权益,因为实物或有价证券可能无法完全等同于现金的价值,且劳动者可能有自主支配现金用于防暑降温相关消费的需求 。
- 与工资关系: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发放了高温津贴,就降低劳动者的其他工资组成部分,以保障劳动者的整体收入水平不受影响。例如,某劳动者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高温津贴构成,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不能因高温津贴的发放而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权益维护
- 企业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关爱高温下作业的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如遮阳棚、风扇、空调等;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如遮阳帽、防晒服、防护手套等;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如绿豆汤、含盐汽水等,以及保健用品,如藿香正气水、清凉油等,努力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
- 劳动者维权途径: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山西省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将对克扣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 2000 元至 2 万元罚款,以此来督促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高温权益。
在山西临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 6 - 8 月可每月领取 240 元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落实发放及配套防暑措施,劳动者若遇权益受损要积极维权,保障自身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合法权益与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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