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甘肃省及兰州市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时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且高温津贴应足额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与最低工资标准分离。
一、高温停工与工资权益保障
法律依据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停工或缩短工时的,工资待遇需按正常标准支付。
- 兰州市人社局强调,高温津贴(露天作业12元/天、其他8元/天)需单独列支,不得以饮料、实物替代。
违规情形与处罚
合规要求 违规行为 法律后果 停工期间工资照发 扣减工资或变相降薪 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补发并处罚款 高温津贴按月/天足额发放 用防暑用品抵充津贴 劳动者可投诉并要求赔偿 劳动者维权途径
- 保留考勤记录、温度证明等证据,向工会或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 若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可向兰州市人社局举报(电话:0931-12333)。
二、高温作业保护措施
温度分级管理
- 40℃以上:全面停止露天作业;37℃-40℃:每日户外工时≤6小时,避开午间高温时段。
- 35℃-37℃:需轮岗休息,禁止安排加班或强体力劳动。
企业责任
- 提供防暑降温设备(如空调、风扇)及药品,确保工作环境≤33℃。
- 未达温控标准的场所,必须发放高温津贴并调整作业计划。
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需明确自身权益,避免因企业违规导致健康与经济双重损失。若遇侵权行为,应积极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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