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若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非露天工作人员可享受高温补贴。
在新疆胡杨河地区,非露天工作人员若因用人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环境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依法有权领取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2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以下分点阐述具体政策与权益保障:
一、政策依据与适用范围
- 法规基础:新疆《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高温补贴覆盖两类人员:露天高温作业者与室内高温环境工作者。
- 温度阈值:非露天工作场所温度≥33℃且未有效降温时,补贴生效。
- 岗位示例:工厂车间、无空调办公区、高温设备操作间等室内岗位,若温度超标即适用。
二、补贴标准与发放规则
- 金额区间:每人每天10-20元(新疆统一标准)。
- 发放周期:按月或一次性支付,需纳入工资总额,不可计入最低工资。
- 禁止替代: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药品等实物抵扣现金补贴。
三、权益保障与维权途径
- 单位责任:必须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措施(如空调、轮班制),并足额发放补贴。
- 维权渠道:若遇拒发或克扣,劳动者可凭考勤记录、温度证明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特殊群体:怀孕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禁止在高温环境下作业(35℃以上露天或33℃以上室内)。
四、对比解析:新疆高温补贴核心条款
类别 | 露天作业 | 非露天作业(室内≥33℃) |
---|---|---|
触发条件 | 日最高气温≥35℃露天工作 | 室内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 |
补贴标准 | 10-20元/天 | 10-20元/天 |
发放时间 | 6-8月 | 6-8月 |
维权依据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新疆地方法规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新疆地方法规 |
:新疆胡杨河非露天工作者的高温补贴权益与温度管控直接关联。用人单位需优先落实降温措施,若无法达标则须依法发放补贴。劳动者应主动核实工作环境温度,必要时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确保高温劳动健康与经济保障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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