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天不低于12元(四川省规定)
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需按实际高温作业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临时”为由拒绝支付。若未依法发放,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一)高温津贴的核心发放规则
- 适用对象:所有在35℃以上室外或不能有效降温至33℃以下室内工作的劳动者。
- 发放时间:四川省为每年6月至9月共4个月。
- 计算方式:按实际高温作业天数×12元/天,或按月固定金额(如≥360元/月)。
(二)临时安排高温作业的特殊处理
- 折算原则:即使工作周期短,也需按实际高温作业天数×12元/天计算。
示例:某员工7月临时从事高温作业10天,则应获120元津贴。
- 禁止替代行为:
- 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用品等实物冲抵现金津贴。
- 不得以“临时工”“非正式员工”为由减免发放。
(三)常见争议与应对措施
争议场景:
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者权益保护 企业以“临时”为由拒发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 17 条 可要求补发并主张赔偿金 未签订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 可通过考勤记录举证 维权步骤:
- 证据收集:保留高温作业考勤记录、工作环境温度监测数据等。
- 投诉渠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 法律途径: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未支付津贴的25%-100%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
高温津贴是法定劳动报酬,临时高温作业不得例外。用人单位须严格按天数折算发放,劳动者需主动留存证据并依法维权,确保自身健康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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