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安徽铜陵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支付义务,不得以发放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替代。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安徽省相关规定,高温津贴需以货币形式纳入工资总额发放,与防暑降温饮料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二者不可相互冲抵。
一、高温津贴的法律属性与发放要求
法定强制性
- 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必须发放高温津贴。
- 安徽省明确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且需通过工资渠道足额支付,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与防暑用品的区别
类别 性质 支付形式 法律依据 高温津贴 劳动报酬(工资组成部分) 货币支付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防暑降温饮料 劳动保护用品 实物提供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
二、违规替代的法律风险与后果
企业责任
- 用人单位若以饮料、绿豆汤等实物替代津贴,将面临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改可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劳动者可通过12333热线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津贴差额。
劳动者权益
- 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企业不得因发放津贴而降低员工工资。
- 职业性中暑可认定为工伤,企业需承担医疗及工伤保险责任。
三、合规发放与健康防护建议
企业操作指南
- 按月或按日统计高温作业天数,津贴随工资明细单独列项。
- 同步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饮料(如淡盐水、含盐清凉饮品),并配备急救药品(如藿香正气水、人丹)。
劳动者注意事项
- 保存高温作业记录(如考勤表、气温监测数据),作为维权证据。
- 出现头晕、脱水等中暑症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就医,避免发展为热射病。
高温津贴的本质是对劳动者高温环境下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而防暑饮料是保障作业安全的必要措施,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劳动者也应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构建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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