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工作场所温度而定/不低于300元/人/月
在湖南怀化地区,即使工作场所配备了空调设备,是否发放高温津贴主要取决于实际工作环境的温度状况。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即使已开启空调,仍需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反之,若空调能够有效将室内温度控制在33℃以下,则可以不发放高温津贴。
一、高温津贴的基本政策
- 发放标准与时间
湖南省高温津贴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不低于3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7月、8月、9月,共计3个月。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发放形式要求
高温津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对于未正常出勤的职工,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高温津贴发放要素 | 具体要求 | 注意事项 |
---|---|---|
发放标准 | 不低于300元/人/月 | 这是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可提高 |
发放时间 | 7月、8月、9月 | 共计3个月 |
发放形式 | 法定货币 | 不得用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
出勤处理 | 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 | 未正常出勤可折算发放 |
费用来源 | 用人单位负担 | 纳入工资总额,福利费列支 |
- 适用范围界定
高温津贴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空调环境下的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 温度标准判定
在配备空调的工作场所,高温津贴的发放关键在于实际温度是否能够控制在33℃以下。即使安装了空调设备,但如果由于空调功率不足、房间面积过大、空调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仍然高于33℃,用人单位仍需发放高温津贴。
- 空调效果评估
用人单位需要定期检测和评估空调设备的降温效果,确保能够将工作场所温度有效降低到33℃以下。如果空调设备无法达到这一标准,用人单位应当考虑增加空调设备数量、提高空调功率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降温措施。
空调环境下的高温津贴判定 | 温度条件 | 津贴发放 | 用人单位责任 |
---|---|---|---|
空调正常工作 | 室内温度≤33℃ | 可不发放 | 确保空调正常运行 |
空调运行但效果不佳 | 室内温度>33℃ | 必须发放 | 增加空调或采取其他降温措施 |
空调故障未及时维修 | 室内温度>33℃ | 必须发放 | 及时维修或提供替代降温方案 |
未安装空调设备 | 室内温度>33℃ | 必须发放 | 安装空调或其他有效降温设备 |
-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空调设备临时故障、电力供应中断等特殊情况导致室内温度超过33℃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在温度恢复正常前继续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高温津贴为由,故意不开启空调或降低空调使用频率。
三、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责任
- 劳动者权益内容
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享有获得高温津贴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空调设备、清凉饮料、防暑药品等。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极端高温环境下作业,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 用人单位责任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
用人单位责任类型 | 具体责任内容 | 法律依据 |
---|---|---|
设施保障责任 | 提供空调等降温设备,确保温度≤33℃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
津贴发放责任 | 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 湘人社规〔2023〕7号 |
时间安排责任 | 避开酷热时段,增加休息时间 | 《职业病防治法》 |
健康保护责任 | 提供防暑药品,开展健康培训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
特殊群体保护 | 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 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高温作业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用工指导,重点关注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重点行业以及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相关部门会加强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在湖南怀化地区,高温津贴的发放与否并非简单地以是否配备空调为判断标准,而是以工作场所的实际温度是否能够控制在33℃以下为核心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在高温天气作业时加强自我保护,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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