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元/180元/4个月/用人单位发放
在山东济宁,高温补贴是夏季期间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的专项补贴,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可领取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可领取18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共4个月,由用人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发放,不得用清凉饮料等物品冲抵。
一、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与时间
发放标准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山东济宁地区高温补贴分为两个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用人单位应将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确保资金到位。
发放时间高温补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对于未正常出勤的职工,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确保公平合理。
作业类型
月补贴标准(元)
年度发放月份
年度总额(元)
室外和高温作业
300
6月、7月、8月、9月
1200
其他作业
180
6月、7月、8月、9月
720
二、高温补贴的领取对象与方式
领取对象高温补贴的发放范围主要是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列入发放范围,包括建筑、制造、环卫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外卖、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的劳动者。
领取方式高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不得用西瓜、绿豆汤、饮料、藿香正气水以及空调等措施控制工作场所温度及预防中暑等物品或服务代替防暑降温费发放。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领取条件
发放方式
注意事项
特殊情况处理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用人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发放
不得用物品或服务代替现金发放
未正常出勤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
包括建筑、制造、环卫等行业劳动者
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不得因高温停工降低工资
中暑可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措施
高温作业规定 根据日最高气温不同,山东省对户外作业有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特殊人群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气温条件
作业限制
特殊人群保护
中暑处理
40℃以上
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
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送医
37℃-40℃
户外作业不超过5小时,11-16时暂停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
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并落实保险待遇
35℃-37℃
采取换班轮休,不得安排加班
对不适宜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调整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承担救治责任
山东济宁的高温补贴政策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发放标准和时间,落实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在夏季高温环境下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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