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在辽宁鞍山,若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因为我国《职业病目录》已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这是一种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因体内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一、高温作业与中暑
1. 高温作业的界定
高温作业分为高温天气作业和工作场所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日最高气温 35℃以上)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如室外线路安装、水坝养护、钻井等露天作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则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 WBGT 指数≥25℃的作业 ,像热压、铸造熔炼、高压蒸馏、塑料成型、玻璃熔化、压延加工、金属及合金冶炼等工作场景。
2. 中暑的类型及症状
中暑分为中暑先兆、轻度中暑和重度中暑。中暑先兆症状为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工作一定时间后,出现头晕、头痛、乏力、口渴、多汗、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但低于 38.0℃,可伴有面色潮红、皮肤灼热等,短时间休息后症状即可消失。轻度中暑除上述症状外,体温在 38.5℃以上,伴有面色潮红、皮肤灼热、血压下降、脉搏增快等症状,脱离高温环境,及时转移到阴凉通风处,并给予物理降温等处理,数小时内可恢复。重度中暑包括热痉挛、热衰竭和热射病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热痉挛在高温环境下进行体力劳动或剧烈运动,出现短暂、间歇发作的肌肉抽搐,多见于四肢肌肉、腹肌,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楚,体温一般正常。热衰竭在高温环境下,出现以血容量不足为特征的一种临床综合征,患者先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口渴、多汗、疲乏、心悸、面色潮红、皮肤灼热、血压下降、脉搏增快等症状,体温升高不明显或轻度升高,如未能及时脱离高温环境,可发展为热射病。热射病是一种致命性急症,因高温引起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调,体内热量过度积蓄,从而引发神经器官受损,患者出现高热、无汗、意识障碍,体温高达 40℃以上,严重者出现休克、心衰、呼衰、ARDS 等,甚至导致死亡。
二、职业病认定流程
1. 诊断机构选择
劳动者若怀疑因高温作业中暑患职业病,需前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诊断 ,在辽宁鞍山,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当地职业病防治院等机构。
2. 所需材料准备
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的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情况。对于职业性中暑,具体要提供高温作业的职业史,包括从事高温作业的工种、工作时长、工作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情况 。需提供能证明自身出现以体温升高、肌痉挛、晕厥、低血压、少尿、意识障碍为主的临床表现的相关医疗诊断材料,如病历、检查报告等。
3. 认定申请流程
劳动者一旦在高温作业时中暑,在送诊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待医疗机构诊断为中暑后,若符合职业病诊断标准,劳动者应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三、权益保障与注意事项
1.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应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如合理安排高温时段工作时间、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改善工作场所的通风降温条件等 。若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用人单位需积极配合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认定,提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推诿。若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关责任,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劳动者维权途径
当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在职业病认定及工伤待遇享受过程中遇到阻碍,如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材料、拒绝承认工伤等情况,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也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好能证明自己高温作业环境、中暑诊断等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
在辽宁鞍山,高温作业中暑在符合条件下可认定为职业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明确相关流程和责任,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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