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地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加班,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根据《辽宁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加班时段同样计入高温津贴计算范围,但需与加班工资分别核算。
政策依据与执行标准
适用条件明确
- 高温津贴发放需满足气象部门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或工作环境温度≥33℃的条件。
- 室外作业人员(如建筑工人、环卫工)和室内高温作业人员(如炼钢工人、厨房厨师)均在保障范围内。
津贴金额与发放方式
- 辽宁省现行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按实际高温天数折算,不足整月按日计算(日津贴=200元÷当月日历天数)。
- 加班时段若符合高温条件,需额外计发高温津贴,但不包含在加班工资内。例如,劳动者在高温日加班8小时,除加班费外,仍可获得当日高温津贴。
企业责任与劳动者权益
- 用人单位需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物资等实物替代货币支付。
- 劳动者若遇拒付或克扣,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对比项 | 常规工作时间 | 加班时段(含高温天气) |
---|---|---|
高温津贴 | 按日计发 | 同步计发,不因加班时长增加 |
加班工资 | 不涉及 | 需额外支付 1.5/2/3 倍工资(视情况) |
工作环境要求 | 必须符合降温措施 | 同样需提供防护设备与休息场所 |
争议处理途径 | 劳动监察投诉 | 同时主张高温津贴与加班费 |
:辽宁朝阳地区的高温津贴政策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温作业场景,包括加班时段。劳动者需注意保留考勤记录、高温天气证明等材料,以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规,避免因计算错误或故意规避导致的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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