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根据福建省及泉州市现行规定,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时,必须发放高温津贴。若符合条件却拒发,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投诉、仲裁等途径维权。
一、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 发放条件
- 气温达到35℃以上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 工作场所温度无法有效降至33℃以下(如车间、厨房、仓库等)
- 发放时间与金额
- 5月:按实际高温天数发放,12元/天
- 6月至9月:可选择按月发放260元/月或按天发放12元/天
- 其他规定
- 高温津贴需纳入工资总额,但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 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物资等替代
二、用人单位拒发的法律后果
- 行政责任
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劳动者维权途径
- 与用人单位协商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12333)
-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及赔偿
三、高温作业的健康保护措施
- 工作时间调整
- 气温达40℃以上:停止室外作业
- 气温37℃~40℃:单日露天作业不超过6小时,且避开高温时段
- 特殊群体保护
不得安排孕妇、未成年工在35℃以上环境中作业
用人单位若拒发高温津贴,既违反《劳动法》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也危害劳动者健康权益。劳动者应留存考勤记录、温度证明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