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高温津贴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或替代。用人单位需同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凉饮品,但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劳动权益保障措施,不可互相替代。
一、政策规定与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义务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35℃的露天环境工作,或无法将室内温度降至33℃以下,必须支付高温津贴。江苏省标准为每月30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发放标准与限制
- 现金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需纳入工资总额,但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 禁止替代:用人单位不得以钱物、饮料、药品等任何形式替代高温津贴。
对比项 | 高温津贴 | 防暑降温饮料 |
---|---|---|
性质 | 法定工资组成部分 | 劳动保护措施 |
发放形式 | 现金(按月发放) | 实物(如清凉饮品、药品) |
法律依据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 同左,但属于补充性福利 |
违规后果 | 需补发并承担行政处罚 | 责令整改,未明确罚款 |
二、法律保障与劳动者权益
现金发放的强制性
高温津贴的现金形式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若用人单位以饮料、补贴券等形式发放,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防暑降温物资的补充性
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提供足量、卫生的防暑饮料及药品,但此类物资属于基础劳动保护,与津贴并行不悖。维权途径
- 向企业工会或人力资源部门反映;
- 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投诉;
- 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仲裁。
三、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发放津贴的用人单位,将面临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罚,并需补发拖欠金额。民事赔偿
若因高温作业导致劳动者中暑或健康损害,用人单位需承担医疗费用及赔偿责任。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极端环境下工作的法定权益,其现金发放性质与防暑降温饮料的福利属性存在本质区别。用人单位需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也应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构建安全、合规的高温作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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