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元/月
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临时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25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共4个月,需以货币形式计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实物替代。
一、发放标准与适用范围
核心标准
- 高温作业人员:225元/月(室外露天作业或室内温度≥33℃)
- 非高温作业人员:180元/月
- 一般工作人员:145元/月
- 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
特殊情形处理
- 临时/非全日制用工:按实际高温作业天数折算,计算公式为 225元÷21.75天×实际出勤天数。
- 不定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符合高温条件即全额发放。
二、支付规范与权益保障
发放形式
- 必须以法定货币发放,严禁用绿豆汤、防暑药品等实物冲抵。
- 纳入工资总额,单独列项标注,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义务
- 温度监测:建立高温作业台账,记录每日气温、作业时长及津贴发放情况。
- 健康防护: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日最高气温≥40℃时停止室外作业。
三、黑龙江省与全国部分地区标准对比
地区 | 室外作业标准 | 室内高温作业标准 | 发放时间 |
---|---|---|---|
黑龙江 | 225元/月 | 180元/月 | 6-9月(4个月) |
广东 | 300元/月 | 300元/月 | 6-10月(5个月) |
上海 | 300元/月 | 300元/月 | 6-9月(4个月) |
陕西 | 25元/天 | 统一标准 | 6-9月(按日计发) |
四、争议解决与法律依据
维权途径
-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电话:12333)
- 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供考勤记录、温度监测数据等证据
政策依据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黑龙江省黑人社发〔2013〕109号文件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法定权益,用人单位需严格执行发放标准,劳动者也应主动监督维权,共同保障高温作业期间的劳动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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