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室内高温作业的劳动者
高温津贴是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权益的法定报酬,河北秦皇岛明确规定两类群体可享受:一是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如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员等);二是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的室内劳动者(如无有效降温措施的工厂车间、厨房等岗位人员)。
一、适用群体范围界定
核心判断标准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需同时满足环境条件与作业场景:- 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35℃时从事露天劳动,包括建筑、交通、电力、市政等行业;
- 室内作业:虽非露天,但因生产工艺、设备散热等导致工作场所温度≥33℃,且无有效降温措施(如空调、风扇等无法将温度控制在33℃以下)。
特殊情形认定
- 流动作业者:工作性质需在室外与室内交替进行,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如巡检员、外卖骑手),视同室外作业;
- 新业态劳动者:快递员、网约车司机、户外直播从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样适用;
- 劳务派遣工: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劳动者统一执行高温津贴标准。
二、发放标准与执行时间
项目 | 室外露天作业 | 室内高温作业 | 执行时间 |
---|---|---|---|
津贴标准 | 2元/小时(含加班) | 1.5元/小时 | 6月11日—8月20日(共72天) |
支付形式 | 现金发放,纳入工资总额 | 现金发放,不得抵扣工资 | —— |
折算方式 | 按实际出勤小时计算 | 不定时工作制按8小时/天算 | —— |
注:秦皇岛冬季取暖期为11月5日—次年4月5日(共5个月),超过4个月,故高温津贴执行时间为6月11日至8月20日。
三、权益保障与禁止情形
禁止行为
- 不得以发放绿豆汤、西瓜、防暑药品等实物替代高温津贴;
- 不得因发放津贴而降低劳动者正常工资,且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 禁止安排孕妇、未成年工在35℃以上露天或33℃以上室内环境作业。
维权途径
- 用人单位拒发或不足额发放时,劳动者可保留考勤记录、气温证明(如天气预报、工作场所测温记录),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12333);
- 因高温作业导致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特殊环境下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需严格执行发放标准,劳动者也应主动了解政策,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随着夏季高温时段来临,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落实防暑措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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