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工作日10元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工作日10元。
(一)高温津贴的基本规定
发放条件: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时,必须支付高温津贴。此标准适用于齐齐哈尔市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
发放标准:齐齐哈尔市执行黑龙江省统一标准,即每工作日10元。该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发放时间:高温津贴主要在夏季高温期发放,具体为每年6月至8月。若高温天气持续超出此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按标准支付。
(二)高温津贴与劳动者权益
防暑降温措施:用人单位除支付高温津贴外,还需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包括:
- 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11:00-15:00)露天作业;
- 提供清凉饮料(如含盐饮用水)及防暑药品;
- 改善劳动条件,配备通风降温设备。
表:高温作业防护措施对比
措施类型 具体要求 适用场景 法律依据 作业时间调整 避开11:00-15:00高温时段 露天作业、高温车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物资保障 提供含盐饮料、防暑药品 所有高温作业场所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环境改善 安装通风/降温设备 室内高温场所(≥33℃) 职业卫生标准 拒发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发高温津贴,包括:
- 劳动者已享受防暑降温福利(如饮料、药品);
- 采用弹性工作时间;
- 劳动者属于临时工或劳务派遣人员。
维权途径:劳动者若未获得高温津贴,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 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举报;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向工会组织寻求帮助。
(三)高温津贴的健康意义
预防中暑:高温津贴间接保障劳动者获得防暑资源,降低热射病、热痉挛等高温疾病风险。齐齐哈尔市夏季极端高温可达38℃,露天作业人员尤其需警惕。
劳动保护:津贴标准体现对高温作业者健康权的重视。用人单位应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保护体系,与职业健康检查结合,重点监测心血管、呼吸系统功能。
社会效益: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可减少工伤事故,提升生产效率。齐齐哈尔市作为工业城市,制造业、建筑业劳动者占比高,高温防护对经济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应充分了解自身权益,用人单位需严格履行高温津贴发放义务,共同维护职业健康与劳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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