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山东滨州高温津贴不能以饮料代替发放,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且需符合山东省规定的发放标准。
一、高温津贴的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 用人单位需向高温作业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室外)和140元(室内),发放时间为6-9月。
- 明确禁止以饮料、药品等实物代替货币支付,违者将面临行政处罚。
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
-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必须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防暑降温物资抵扣。
- 用人单位需提供清凉饮料,但不得与高温津贴混为一谈。
对比项 | 高温津贴 | 防暑降温物资 |
---|---|---|
性质 | 法定劳动报酬 | 福利保障 |
形式 | 货币支付 | 实物提供 |
法律依据 | 省级规章强制执行 | 企业自主补充 |
替代性 | 不可替代 | 不可替代津贴 |
二、饮料与津贴的本质区别
功能定位不同
- 高温津贴是对高温环境下劳动的经济补偿,用于生活开支。
- 饮料仅是防暑降温的辅助措施,无法替代货币价值。
劳动者权益保障
- 以饮料代替津贴会变相降低劳动者收入,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 货币形式能确保劳动者自主支配,满足个性化需求。
影响维度 | 货币津贴 | 实物替代 |
---|---|---|
劳动者权益 | 全额保障 | 权益受损 |
企业合规性 | 合法 | 违法 |
实际效用 | 灵活使用 | 功能单一 |
三、违规发放的后果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若以饮料代替津贴,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需补发差额并支付赔偿金。
社会影响
违规行为会损害企业声誉,影响员工积极性,甚至引发集体劳动争议。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极端环境下工作的合法权益,任何形式的实物替代均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规,确保货币津贴足额发放,同时提供防暑物资作为补充保障,共同维护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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