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及以上(露天)或33℃及以上(室内)
在新疆喀什地区,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与全疆一致,依据工作环境温度设定:当劳动者在 35℃及以上 的 室外露天作业 ,或在 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 时,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劳动者发放 高温津贴 。该政策旨在保障劳动者在极端气候条件下的健康权益。
一、
发放时间
新疆地区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 6月至9月 ,共计 4个月 ,覆盖夏季最炎热时段,确保劳动者在持续高温环境下获得合理补偿。发放标准
高温津贴按 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 的标准执行,具体金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岗位风险程度确定。此标准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包括 农民工、户外工作者、工厂员工 等。适用对象
以下两类人员可享受高温津贴:- 在 35℃及以上 的 室外露天作业 ;
- 在 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 的岗位。
不论是否为固定工、临时工或合同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有权获得高温津贴。
对比项目 | 室外露天作业 | 室内高温作业 |
---|---|---|
温度标准 | ≥35℃ | ≥33℃ |
是否计入最低工资 | 不计入 | 不计入 |
发放形式 | 现金支付 | 现金支付 |
可否以饮料替代 | 不可以 | 不可以 |
- 注意事项
-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 缩短工作时间 或 停止作业 而 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
- 降温饮料、防暑药品 等物资不能代替高温津贴;
- 高温津贴应 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并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 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
- 未成年工 不得安排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 进行 露天作业 。
在新疆喀什及全疆范围内,高温津贴制度体现了对劳动者健康的重视与保护。通过明确的温度标准、合理的发放周期与金额,以及严格的监管要求,确保每一位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都能获得应有的关怀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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