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作业10元/天,室内作业6.7元/天 浙江金华被临时安排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应按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约1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天约6.7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用人单位必须将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并依法支付。
一、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无论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均享有高温津贴权益。发放时间
浙江省统一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7月、8月、9月,共计4个月。临时安排高温作业仅限在此期间发生才可申领。岗位界定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按室外标准计发津贴。
岗位类型 | 温度条件 | 津贴标准(月) | 折算日标准(约) |
---|---|---|---|
室外作业 | 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 | 300元 | 10元/天 |
室内作业 | 无法降至33℃以下(含33℃) | 200元 | 6.7元/天 |
室内外交替作业 | 主要在室外或高温炉前 | 300元 | 10元/天 |
二、临时安排津贴计算方法
按天折算原则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按当月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及规定标准折算发放,非全月从事则不按月全额发放。具体计算公式
室外作业人员日津贴=300元÷30天≈10元/天
室内作业人员日津贴=200元÷30天≈6.7元/天
临时安排5天室外作业,则应发放50元高温津贴。工资支付要求
高温津贴必须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饮料、药品等实物代替,须在工资清单中单独列明,确保劳动者知情权。
作业类型 | 折算方式 | 举例(5天作业) | 发放形式 |
---|---|---|---|
室外作业 | 10元/天×实际天数 | 50元 | 纳入工资、单独列明 |
室内作业 | 6.7元/天×实际天数 | 33.5元 | 纳入工资、单独列明 |
混合作业 | 按主要作业性质折算 | 视具体情况 | 纳入工资、单独列明 |
三、权益保障与争议处理
企业责任
用人单位需建立高温作业时间记录,如实登记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和岗位,作为津贴发放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拖欠。监督与投诉
劳动者若遇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维权。法律责任
对未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依法加付赔偿金,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保障措施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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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保存 | 高温作业天数、岗位登记 | 用人单位 | 争议时举证依据 |
投诉举报 | 拖欠、克扣津贴 | 人社部门 | 责令支付、加付赔偿金 |
信用记录 | 违法企业信息公示 | 政府信用系统 | 影响企业信用评级 |
浙江金华被临时安排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有按实际作业天数折算的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必须足额、及时支付,切实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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