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广西柳州高温补贴无需劳动者自行申请,由用人单位主动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用人单位在每年 6-10 月份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含 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不含 33℃)的,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支付高温津贴,不得用实物替代,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可通过法定渠道维权。
一、政策依据与发放条件
- 适用范围
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涵盖建筑、物流、交通等行业,包括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
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接单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同样适用。
- 温度标准
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含 35℃)。
室内作业: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 33℃以下(不含 33℃)。
特殊限制:日最高气温 40℃以上时,停止室外露天作业;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 6 小时,且避开当日气温最高时段 3 小时。
- 时间范围
每年 6 月至 10 月,共计 5 个月。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实际天数折算发放。
二、发放标准与形式
- 补贴标准
按月计发:每人每月 250 元至 300 元。
按天计发:每人每天 11.5 元至 13.8 元。
折算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特殊情形未能正常出勤的,按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
- 发放形式
以货币形式计发,纳入工资总额,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不得用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用人单位需同时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
- 特殊群体保护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权益维护与救济途径
- 用人单位责任
落实防暑降温措施,降低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劳动强度。
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
做好高温津贴发放记录,以备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
因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或停工休息时,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待遇。
- 维权渠道
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地址: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 7 号河东综合楼 1 楼、4 楼)。
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事故伤害或经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可按规定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对比项目 | 广西柳州 | 广东 | 江苏 | 北京 |
申请要求 | 无需申请,用人单位主动发放 | 无需申请,用人单位主动发放 | 无需申请,用人单位主动发放 | 无需申请,用人单位主动发放 |
发放时间 | 6-10 月(5 个月) | 6-10 月(5 个月) | 6-9 月(4 个月) | 6-8 月(3 个月) |
月发放标准 | 250-300 元 | 300 元 | 300 元(室外 37℃以上 400 元) | 不低于 300 元 |
日发放标准 | 11.5-13.8 元 | 13.8 元 | 无明确标准 | 室外不低于 18 元,室内不低于 12 元 |
实物替代规定 | 禁止 | 禁止 | 禁止 | 禁止 |
特殊群体保护 | 有 | 有 | 有 | 有 |
高温津贴是高温作业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柳州市用人单位应在 6-10 月期间,主动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足额发放,无需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者如遇未按标准发放等情况,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共同保障高温环境下的劳动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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