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
广东东莞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一、高温津贴发放核心要素
发放条件与标准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或用人单位无法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每人每月3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则每人每天13.8元。工资条列明义务
根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必须在工资清单中单独列出高温津贴的具体项目及金额,不得与其他工资项目混淆。
二、违规后果与维权途径
企业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发放或未在工资条列明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发;逾期未改的,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劳动者维权方式
可向用工所在地人社部门投诉,或拨打12333(人社热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 举报,需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
三、高温劳动保护其他要点
项目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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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 | 6月至10月(共5个月),按月计发 |
支付形式 | 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用品等实物替代 |
工资关联性 | 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因发放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原有工资 |
特殊群体保护 | 禁止安排孕妇、未成年工在35℃以上露天或33℃以上室内环境作业 |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法定权益,用人单位需严格履行发放与公示义务,劳动者也应主动核查工资明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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