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国家及山东烟台地区相关规定,高温补贴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以任何物品替代,防暑降温饮料等物资仅作为补充福利,不可冲抵法定津贴。
一、法律依据与政策要求
国家层面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且必须纳入工资总额,与工资同步支付。高温补贴属于工资性质,任何以实物代替现金的行为均属违法( )。烟台地方执行标准
- 发放金额:
岗位类型 补贴标准(月) 发放周期 室外/高温作业人员 300元 6月-9月(4个月) 其他作业人员 180元 6月-9月(4个月) 上述标准依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通知》制定。 - 发放形式: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并明确标注“高温津贴”项目。
- 发放金额:
二、企业责任与劳动者权益
企业违规后果
若用人单位以绿豆汤、饮料等物品替代高温补贴,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查实后,企业需补发津贴并可能面临罚款。劳动者注意事项
- 高温补贴与防暑物资(如清凉饮料)需分开提供,二者不可混淆;
- 未正常出勤的劳动者,企业可按实际高温作业天数折算补贴。
三、社会监督与维权途径
烟台市人社局要求企业建立高温津贴发放记录,并接受工会及职工代表监督。劳动者可通过“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12333热线举报违规行为。
高温补贴是劳动者在极端环境下工作的法定保障,其现金发放形式体现了对劳动者健康权的尊重。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义务,避免以物品替代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高温作业人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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