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在唐山市,女职工生育第一胎后,在婴儿未满一周岁期间,依法享有法定的哺乳时间,但哺乳假并非普遍适用的法定带薪长假。通常所指的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是法定权利,而申请延长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则属于非法定的、需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延长哺乳假 。
(一)哺乳时间的法定权利
- 时长与安排:根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 。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 。这一个小时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具体安排需与单位协商。
- 劳动保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
- 法律性质:这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都必须享有的法定劳动保护,不以生育胎次(一胎或二胎)为区别,用人单位必须执行。
(二)延长哺乳假的协商性质
- 非法定假期:所谓的“哺乳假”通常指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的长假。这种延长哺乳假并非国家或河北省的强制性规定,而是需要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
- 待遇与协商:由于延长哺乳假不是法定假期,其期间的工资待遇没有统一标准,通常低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需要通过协商,并可能写入女职工专项合同中 。待遇“可以”协商,但非“必须”支付全额工资。
- 申请条件:能否获批以及获批时长,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政策和双方的协商结果,没有强制力保障。
(三)核心区别对比
对比项 | 哺乳时间 (法定) | 延长哺乳假 (协商) |
---|---|---|
法律性质 | 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必须提供 | 非法定假期,需双方协商 |
时长 | 每天累计1小时,直至婴儿满1周岁 | 时长不固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可协商至婴儿满1周岁 |
申请要求 | 无需特别申请,符合条件即享有 | 需女职工本人在产假期满后提出申请 |
工资待遇 | 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 | 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为一定比例的工资或生活费 |
适用胎次 | 适用于所有符合哺乳条件的女职工,无论第一胎或二胎 | 同上,无胎次限制,但需协商 |
核心依据 |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 单位内部规定或女职工专项合同 |
在唐山,生育第一胎的女职工依法享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这是不可剥夺的哺乳期劳动保护。而通常理解的可以休到孩子一岁的“哺乳假”,实质上是需要与单位协商的延长哺乳假,其存在与否及待遇高低取决于协商结果,并非法定的带薪长假。女职工应明确区分法定的“哺乳时间”与协商的“延长哺乳假”,以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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