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元/月(室外及高温作业人员)或180元/月(其他作业人员),全年按6-9月共4个月发放。
高温津贴是青岛市为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健康权益而设立的法定补贴,适用于符合露天作业≥35℃或室内作业≥33℃条件的职工。发放标准依据岗位性质分为两档,用人单位需依法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不得以饮料等替代。以下从政策要点、申请条件和维权途径展开说明:
一、政策标准与执行细则
发放标准
- 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如建筑工人、环卫工、外卖员等)。
- 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如室内非高温岗位)。
- 发放周期:每年6月至9月,合计4个月。若职工未全勤,可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日标准=月标准÷21.75)。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及《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明确津贴需纳入工资总额且不得冲抵。
二、申请条件与流程
适用条件
- 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35℃且露天工作。
- 室内作业:工作场所温度≥33℃且无法有效降温(如无空调的工厂车间)。
申请步骤
- 步骤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高温作业证明(如测温记录、岗位描述)。
- 步骤2:企业核实后按月发放津贴,需在工资条中单独列明。
- 争议处理:若企业拒发,可向青岛市人社局投诉(电话12333)或申请劳动仲裁。
三、特殊情况与注意事项
临时工与灵活就业者
与正式工同享津贴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用工形式为由拒发。
健康保护措施
企业需提供防暑饮料、调整作业时间(如避开11:00-16:00高温时段),且不得因高温停工扣减工资。
违规处罚
企业未发放或不足额发放的,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若导致劳动者中暑认定为职业病的,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青岛市通过明确的高温津贴政策,结合劳动监察机制,确保劳动者在夏季高温环境下的健康与经济权益。劳动者应留存工作记录,及时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则需主动履行责任,共同维护安全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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