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标准范围内免征个税,超标准部分需缴税
海南白沙高温津贴的个税处理需根据发放标准判定:符合海南省规定的每人每天10元标准(发放时间为4月1日至10月31日)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一、高温津贴的个税政策依据
免税条件
根据《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9号)第七条,对个人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海南明确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4月至10月(共7个月,合计约2140元/人/年)。征税情形
若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超过每天10元标准,超出部分需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按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税。
二、高温津贴与其他夏季补贴的区别
对比项目 | 高温津贴 | 防暑降温费 |
---|---|---|
发放对象 | 35℃以上露天作业或33℃以下工作场所职工 | 高温期工作的所有职工 |
支付方式 | 仅限现金支付 | 可现金或发放防暑物品(如清凉饮料、药品) |
个税处理 | 标准内免税,超标准缴税 | 全额并入工资薪金缴税 |
政策依据 | 琼人社发〔2013〕39号 | 国税发〔1998〕155号 |
三、实务要点
合规发放要求
用人单位需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不得用防暑降温物品冲抵。例如:某企业7月为露天作业职工发放320元高温津贴(31天×10元/天),该部分全额免税;若发放400元,则超出的80元需合并当月工资计税。政策适用范围
覆盖海南省内所有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建筑、交通、环卫等行业。非高温作业岗位职工不享受高温津贴,但可获得防暑降温费(需全额缴税)。
四、注意事项
- 与工资薪金的区别: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需纳入社保缴费基数;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 地域特殊性:海南是全国少数明确高温津贴免税的地区之一,其他省份(如广东、江苏)通常要求全额并入工资缴税。
高温津贴的个税处理需严格遵循“标准内免税、超标准缴税”原则,用人单位应准确核算发放金额,职工也需关注自身权益是否符合海南省规定。合理区分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差异,有助于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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