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及以上(露天作业);33℃及以上(室内作业,未有效降温)
辽宁营口执行辽宁省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的露天环境工作,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不含 33℃)时,需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200 元,发放时间为每年 7 月、8 月、9 月,覆盖所有符合上述温度条件的户外及室内高温作业人员。
一、发放温度界定标准
- 露天作业温度阈值
露天作业的高温津贴触发条件为日最高气温达到 35℃及以上。判断依据以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温数据为准,只要当日最高气温达到该标准,用人单位即需按规定向露天作业劳动者支付津贴。
- 室内作业温度要求
室内作业场所若无法通过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 33℃以下(不含 33℃),则劳动者可享受高温津贴。此处的 “有效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空调、通风设备等能显著降低工作环境温度的手段。
二、津贴发放核心要素
- 金额与发放周期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200 元,发放周期固定为每年 7 月、8 月、9 月,共计 3 个月。对于当月未能正常出勤或临时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高温作业人员,需按月足额发放。
- 适用人群范围
覆盖各类用人单位中符合温度条件的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快递员、环卫工人等露天作业人员,以及炼钢、机械铸造等车间内无法有效降温的室内高温作业人员。
地区 | 发放标准(元 / 月) | 温度阈值(露天 / 室内) | 发放周期 |
辽宁(含营口) | 35℃及以上 / 33℃及以上 | 7-9 月 | |
浙江 | 300(室外)、200(室内) | 35℃及以上 / 33℃及以上 | 6-9 月 |
广东 | 35℃及以上 / 33℃及以上 | 6-10 月 | |
河北 | 264(室外)、176(室内) | 35℃及以上 / 33℃及以上 | 5 月 21 日 - 8 月 31 日 |
三、特殊保护与权益维护
- 禁忌人群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或在温度达到 33℃以上(含 33℃)的工作场所作业,以保障特殊群体的身体健康。
- 维权途径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发放。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高温津贴是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权益的重要举措,用人单位需严格按照温度标准和发放要求执行,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在符合条件时主动向单位主张,确保高温作业期间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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