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福建三明用人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福建省境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三明作为福建的地级市,自然要遵循这一规定。若用人单位应发而不发,便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一、福建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1. 适用范围
福建省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在每年5 - 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不含33°C),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适用情况 | 具体说明 |
---|---|
露天工作 | 5 - 9月在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如建筑工人、环卫工人等 |
室内工作 | 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C以下(不含33°C)的室内劳动者,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 |
2. 发放标准
- 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 6 - 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不能以冷饮代替。
二、不发高温津贴的法律性质
1. 违法行为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不发放的,属于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2.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三、劳动者维权途径
1. 证据保留
劳动者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2. 投诉渠道
目前,福建省劳动者可通过举报投诉窗口、12333电话、12345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反映诉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理。在三明,劳动者也可通过这些途径维权。若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工会反映等,同时要提升自己的诉讼能力和证据意识。
福建三明的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发放高温津贴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需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保障自身在高温环境下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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