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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辽宁沈阳,室内工作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劳动者同样有权领取高温津贴。这意味着不仅室外高温作业受保障,符合条件的室内高温岗位也享有这一权益。
一、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
- 室外高温作业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露天环境工作,必须发放高温津贴。这是最常见且明确的发放情形,直接与室外气温挂钩。 - 室内高温作业标准
若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空调、风扇等有效措施降低到33℃以下,同样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车间、厨房、机房等高温室内岗位均在此列。 - 特殊人群保护规定
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得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也不得安排在33℃以上的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须及时调整其工作安排。
作业类型 | 发放条件 | 发放时间 | 月标准(元) |
---|---|---|---|
室外露天作业 | 日最高气温≥35℃ | 7月、8月、9月 | 200 |
室内高温作业 | 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 | 7月、8月、9月 | 200 |
特殊人群(保护) | 禁止在35℃以上室外或33℃以上室内作业 | 全年高温时段 | 不适用 |
二、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 发放金额与时间
辽宁省统一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7月、8月、9月。若劳动者未全月出勤,可按实际高温作业天数折算发放。 - 支付形式与要求
高温津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如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均不能抵充。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或缩短工时而扣减工资。 - 未按规定发放的后果
用人单位若拒发、少发或拖延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违法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并需补发津贴。
三、室内高温作业的界定与保障
- 室内高温的判断依据
工作场所温度是否超过33℃是核心判断标准。温度测量应以权威部门或专业设备数据为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温度监测记录。 - 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应优先采取通风、降温设备、调整工时、轮换作业等措施降低室内温度。若措施无效,仍须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 常见误区与澄清
部分人误以为室内工作一律不享受高温津贴,实际上只要温度超标且无法有效降温,劳动者即有权领取。高温津贴不同于防暑降温费,前者针对高温作业,后者覆盖面更广但金额较低。
在辽宁沈阳,高温津贴政策兼顾室外与室内劳动者权益,科学界定发放条件,保障每一位在高温环境下坚守岗位的劳动者都能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与健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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