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且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用人单位需在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露天作业且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至33℃以下时发放。其性质为补偿性待遇,不纳入最低工资计算基数,也不得替代正常工资或防暑降温物品。
一、高温津贴的法律属性
工资组成部分
- 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特殊环境下劳动的法定补偿,需纳入工资总额,但区别于基础工资。
- 包头市执行内蒙古统一标准:每日12元(按月发放约360元),发放周期为6月至8月。
排除项说明
以下情况不视为工资:
情形 是否发放津贴 法律依据 室内作业≤33℃ 否 《内蒙古高温津贴发放办法》 因高温停工且未提供劳动 否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二、发放条件与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义务
需通过温度监测记录或气象部门数据证明作业环境符合高温标准,否则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维权要点
若企业拒发,劳动者可保留考勤记录、温度证明等证据申请仲裁,高温津贴最长可追溯2年。
高温津贴的发放体现了对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障,但其工资属性与补偿性质需结合具体劳动条件判定。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避免因混淆概念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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