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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符合政策生育第二胎的女职工依法享有哺乳假权益,具体时长和待遇需结合国家及山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一、哺乳假核心政策
基础哺乳时间
婴儿未满1周岁期间,用人单位需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及往返途中时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延长哺乳假申请
产假期满后确有抚育困难的女职工,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享受3个月哺乳假(二胎专属)。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放,不影响晋级、工龄计算。
二、产假与哺乳假衔接
项目 | 国家规定 | 山东威海补充规定 | 总计 |
---|---|---|---|
基础产假 | 98天(含产前15天) | 增加60天奖励产假 | 158天 |
难产/多胞胎 | 增加15天/每胎 | 同步适用 | 173天起 |
哺乳假(产后) | 每日1小时(至1岁) | 可申请3个月集中假期(二胎) | 1小时/天或3个月 |
三、权益保障与法律依据
工资待遇
哺乳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80% 发放,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及哺乳假工资由单位全额支付。禁止性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哺乳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安排夜班及延长劳动时间。违规单位将面临1万-5万元罚款。
四、申请流程与材料
申请条件
-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二胎需有生育登记证明);
- 产假结束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 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方式
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后执行。争议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威海市通过完善哺乳假政策,切实保障二胎家庭的育儿需求,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应依法履行权利与义务,共同营造友好的职场生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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