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天(含国家规定98天+辽宁省增60天)
在抚顺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职工依法享有产假,具体天数及待遇结合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涵盖基本生育、难产、多胞胎等不同情形,并保障工资福利不变。
一、产假天数规定
基础产假
- 国家规定:98天(含产前15天)。
- 辽宁省增加:60天,合计158天。
- 特殊情形:
- 难产:+15天(如剖腹产)。
- 多胞胎:每多1婴+15天。
情形 增加天数 总天数 正常生育 60(辽宁) 158 难产 +15 173 双胞胎 +15 173 三胞胎及以上 每婴+15 依实际累计 流产/引产假
- 未满4个月:15天。
- 满4个月:42天。
二、相关待遇与条件
生育津贴
- 计算方式:月均工资÷30×假期天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条件:单位缴费满1年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配偶护理假
男方享有15天陪产假,工资照发。
医疗费用报销
涵盖产检、分娩等费用,正常生育最高报销800元,难产1900元。
在抚顺市,产假政策充分保障女性职工的健康权益,通过法定天数、津贴补助和医疗报销等多维度支持,确保生育期间的经济与健康安全。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