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高温津贴必须发放,属于法定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支付。具体规定如下:
发放义务与标准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未发放即属违法行为。
标准为每人每日15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
发放形式与记录
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用品等实物代替。
用人单位需在工资清单中列明津贴项目及数额,并保存发放记录至少2年。
与最低工资的关系
高温津贴需单独列明,不可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权限与违规处理
用人单位可根据当地气候差异适当调整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包头属于高温地区,标准为180元/月)。
未足额发放可能被认定为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向工会或人社部门维权。
包头作为高温地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发放高温津贴,且需严格遵循标准与程序,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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