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新疆胡杨河市高温津贴不能由劳动者个人自行申请,而是由用人单位依法主动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若劳动者符合领取条件而用人单位未履行发放义务,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权,但这属于权益救济,并非津贴申请流程。
一、高温津贴的法律依据与性质
法律依据
高温津贴发放依据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地方性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性质与归属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是福利或奖励,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用人单位应依法足额、按时以货币形式发放。适用对象
仅适用于符合高温作业条件的劳动者,非全员普惠。具体条件由工作环境、温度、时长等综合判定。
对比项 | 高温津贴 | 防暑降温费 |
---|---|---|
法律性质 | 法定工资,强制发放 | 企业福利,可自主决定 |
发放主体 | 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 |
发放形式 | 货币 | 货币或实物 |
适用范围 | 高温作业劳动者 | 全体员工或特定人群 |
是否可申请 | 不可个人申请,单位主动发放 | 通常无需申请,单位主动发放 |
未发放救济途径 | 劳动监察、仲裁、诉讼 | 一般无救济途径 |
二、新疆胡杨河市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与条件
发放标准
新疆自治区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胡杨河市作为新疆自治区及兵团管理城市,执行自治区统一标准。发放条件
劳动者需同时满足:①用人单位安排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②或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至33℃以下。室内非高温作业人员不享受。发放方式
用人单位应随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药品等实物替代。
地区 |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 | 发放时间 | 发放形式 | 备注 |
---|---|---|---|---|
新疆自治区 | 10元至20元 | 6月至9月 | 货币 | 含胡杨河市 |
内地部分省市 | 200元至300元/月 | 6月至9月 | 货币 | 各地标准不一 |
用人单位违规 | 责令整改、罚款 | — | — | 可纳入失信名单 |
三、高温津贴的争议解决与劳动者维权
争议类型
常见争议包括:①用人单位拒不发放;②未足额发放;③以实物替代;④未纳入工资总额。维权途径
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证据准备
劳动者需保留:①劳动合同;②工资条或银行流水;③考勤记录;④工作环境温度证明(如测温记录);⑤与用人单位沟通记录。
维权途径 | 适用情形 | 处理时效 | 所需材料 | 结果 |
---|---|---|---|---|
劳动监察投诉 | 用人单位未发放或违规 | 一般2年内 | 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等 | 责令整改、罚款 |
劳动仲裁 | 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 知道权益受损1年内 | 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 | 裁决书 |
法院诉讼 | 对仲裁结果不服 | 收到裁决书15日内 | 起诉状、证据材料 | 判决书 |
新疆胡杨河市高温津贴政策保障了高温环境下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但劳动者个人不能自行申请,必须由用人单位依法主动履行发放义务。如遇用人单位违规,劳动者应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定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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