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公司不给高温津贴属于违法行为,具体依据如下:
法律依据明确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未降至33℃以下时,必须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乌鲁木齐属于高温地区
乌鲁木齐夏季气温常达35℃以上,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若企业未发放,属于违反上述规定。
处罚措施严格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将面临2000元以上1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维权途径畅通
劳动者可向乌鲁木齐市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建议 :若遭遇企业拒发高温津贴,建议优先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同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工资条等)以备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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