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河南洛阳的高温津贴不能以饮料代替现金发放。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现金补贴,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工作日支付,不得以实物(如饮料、防暑用品等)替代。
(一)高温津贴的法律性质与发放要求
现金发放的强制性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明确要求以货币形式支付。洛阳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用人单位必须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折算为实物或服务。替代方式的违规性
饮料、防暑用品等实物虽能缓解高温影响,但不符合津贴的货币属性。若用人单位以饮料代替现金,属于变相克扣工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投诉维权。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
高温津贴的发放需满足特定温度条件:室外作业当日最高气温≥35℃(以市级气象台发布为准),或室内作业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
(二)洛阳高温津贴与其他地区的对比
以下是洛阳与部分省份高温津贴政策的对比:
地区 | 发放标准 | 发放时间 | 发放形式 |
---|---|---|---|
河南洛阳 | 每人每工作日15元 | 6-9月 | 现金 |
广东 | 每人每月300元 | 5-10月 | 现金 |
兰州 | 每人每天12元 | 6-8月 | 现金 |
从表中可见,洛阳的高温津贴标准与广东、兰州等地均明确要求现金发放,实物替代均不符合规定。
(三)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投诉渠道
劳动者可向洛阳市人社局或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要求补发津贴并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河南省相关规定均支持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索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现金发放的规定,而劳动者也应主动了解政策,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