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辽宁抚顺地区的高温津贴需按月足额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且明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依法在7-9月期间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单独支付高温津贴,同时确保其工资总额中的最低工资部分不受影响。
辽宁抚顺的高温津贴与最低工资存在本质区别,二者不可混为一谈。以下从多个维度解析相关规定与执行要点:
一、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与标准
- 适用场景:当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即室外日最高气温≥35℃或室内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时,用人单位须支付高温津贴。
- 抚顺标准:依据辽宁省人社部门规定,抚顺地区高温津贴为每月200元,按7月、8月、9月三个月份发放。若劳动者未全勤出勤,可按实际天数折算(如每月22个工作日,则每日约9.09元)。
- 支付形式:必须通过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饮料、防暑物资等实物替代。
二、法律依据与政策规定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 辽宁省《关于调整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6号)进一步细化要求,强调津贴独立于最低工资之外。
三、高温津贴与最低工资的区别
维度 | 高温津贴 | 最低工资 |
---|---|---|
性质 | 法定劳动津贴(补偿高温劳动) | 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
发放条件 | 需满足高温作业环境 | 提供正常劳动即可 |
金额 | 抚顺200元/月(固定标准) | 当前抚顺一档2100元/月* |
计入范围 | 不计入最低工资 | 本身为法定最低标准 |
*注:抚顺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调整后)分三档,一档为2100元/月,适用于主要城区。
四、用人单位责任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 用人单位义务:
- 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原有工资水平;
- 需调整高温时段作业安排(如日最高温≥40℃停止露天作业),并提供防暑物资(如清凉饮料、休息场所)。
- 劳动者维权路径:若单位未合规支付,可拨打12333投诉或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要求补发及赔偿。
五、常见误区澄清
- 误区一:高温津贴可纳入最低工资以降低成本。
→ 违法!二者独立核算,企业不得以津贴抵扣最低工资支付义务。 - 误区二:室内工作无津贴。
→ 若室温持续≥33℃且无法降温,仍需支付津贴。
高温津贴是保障劳动者高温作业权益的专项补偿,辽宁抚顺地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200元/月独立发放”的规定,不得与最低工资标准混淆。劳动者应清晰了解自身权益,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正当利益,确保高温环境下劳动安全与报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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